历史

1875:德国医生和科学家罗伯特·科赫于沃尔施泰因(现为波兰沃尔什滕)首次发现炭疽杆菌
1878:罗伯特·科赫证明炭疽杆菌会引发炭疽病
1881:路易·巴斯德为动物接种疫苗并证明疫苗的预防效果
1916:炭疽杆菌第一次被作为生物武器(北欧叛军在芬兰对俄罗斯帝国军使用)
1942:英国有意对纳粹德国使用作为生物武器的炭疽杆菌,同年英国科学家在格鲁 纳德岛进行了生物武器试验
1944:英国对纳粹德国使用炭疽杆菌的计划取消
1945:英国所有含有炭疽杆菌的弹丸均被焚化炉销毁
1951:威廉·A·博伊尔斯(美国陆军生物战实验室)因意外感染炭疽病而死亡
1954 :人类炭疽疫苗问世
1969:美国尼克松总统下令废除美国生物战计划,并销毁所有生物武器库存(其中包括炭疽杆菌的样本)
1970 :改良的疫苗问世
1979:苏联斯维尔德洛夫斯克附近发生炭疽孢子泄露时间
1992:苏联解体后将储存于沃兹罗日德尼亚岛的100 至 200 吨炭疽孢子遗弃
2001:美国发生炭疽袭击事件并爆发炭疽病
2002:沃兹罗日德尼亚岛上的100 至 200 吨炭疽孢子被销毁

国际公约

    禁止使用有毒武器是古老的国际惯例之一。1899年海牙第2公约附件和第2宣言及1925年《日内瓦议定书》对此均有明确规定。然而,第二次世界大战后,化学武器和生物武器却不断发展并在战争中多次使用,引起世界各国的严重关切,成为裁军谈判的重要议题。1969年,英国提出关于禁止生物作战方法的公约草案。1971年9月28日,美、英、苏等12国向联大提出《禁止生物武器公约》草案。公约由序言和15条正文组成,禁止发展、生产及储存生物武器,并重申了1925年《日内瓦议定书》禁止使用生物武器的规定。这两个条约将习惯人道法关于禁止在战争中使用毒药、毒素和毒气的规范编入法典。对在战争中“瘟疫和毒药”的使用的古老禁忌支持了这些条约。
    每个缔约国的核心职责是确保其国内法反映公约所规定的义务。作为国内有效实施公约的一部分,缔约国必须至少确保在发生任何公约禁止的活动时,国内立法能够提供刑事制裁以及执行制裁的方法。若想达成该公约的目标(避免使用生物武器),同样需要那些参与存在滥用风险活动的人遵守其条款。密切参与有关科技发展的科学家应了解公约禁止的内容,并明确他们有责任协助避免其研究遭到滥用,这一点至关重要。因此,缔约国也必须加大力度提高生命科学家在这方面的认识。此外,我们还需要一个机制来保证对科技发展做出系统的审议;该机制将应对那些对公约条款的实施具有重大影响(无论是正面还是负面影响)的科技发展。这类机制可以采取类似常设工作组的形式,向每年的缔约国大会报告。

防护措施

做好经常性的防疫工作。如进行防疫、防护的宣传教育,开展群众性卫生运动,贯彻各种防疫制度,有计划地接种各种疫苗等。
组织观察、侦察和检验,及时发现敌生物武器袭击。各种观察哨均兼有观察生物武器袭击的任务,发现袭击征象,及时通知部队进行一般防护。专业防护人员进行现场侦察,采集标本进行检验,确定生物战剂种类,通报部队采取针对性的防护措施,并从政治上揭露敌人。
做好个人防护和集体防护。发现敌人进行袭击,接到防护指令后,立即戴上防菌口罩,扎紧裤脚、袖口,上衣塞入裤腰,颈部围上毛巾,战斗情况允许时,可进入工事,减少受染。受染后要抓紧时间,利用个人消毒包擦拭暴露的皮肤;利用战斗间隙消灭服装、武器和车辆上的生物战剂;服用预防药物,补充接种疫苗,并定期接受医学观察。
对污染区要及时标示范围,监视疫情,控制人员通行。发 动广大军民对工事、住房、仓库和交通要道,进行消毒、杀虫和灭鼠。
加强疫区管理,控制传染病向外传播。发现鼠疫、霍乱、天花等烈性传染病人时,要尽快封锁疫区,组织好检疫工作,检疫时间根据传染病潜伏期确定。传染病人原则上应就地隔离治疗,不作远距离后送,以防传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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